1、每个合数都可以写成几个质数相乘的形式。
2、其中每个质数都是这个合数的因数,叫做这个合数的分解质因数。
3、 分解质因数只针对合数。
(资料图)
4、把一个合数分解成若干个质因数的乘积的形式,即求质因数的过程叫做分解质因数。
5、分解质因数只针对合数。
6、(分解质因数也称分解素因数)举个简单例子,12的分解因数可以有以下几种:12=2x2x3=4x3=1x12=2x6,其中1,2,3,4,6,12都可以说是12的因数,即相乘的几个数等于一个自然数,那么这几个数就是这个自然数的因数。
7、2,3,4中,2和3是质数,就是质因数,4不是质数。
8、那么什么是质数呢?就是不能再拆分为除了1和它本身之外的因数的数,如2,3,5,7,11,13,17,19,23,29等等,质数没有什么特定的规律,不存在最大的质数。
9、求一个数分解质因数,要从最小的质数除起,一直除到结果为质数为止。
10、分解质因数的算式的叫短除法,和除法的性质差不多,还可以用来求多个个数的公因式:如242┖24(是短除法的符号)2┖122┖63——3是质数,结束得出24=2×2×2×3=2³×3再如1053┖1055┖357——7是质数,结束得出105=3×5×7证明,不存在最大的质数:使用反证法:假设存在最大的质数为N,则所有的质数序列为:N1,N2,N3……N设M=(N1×N2×N3×N4×……N)+1,可以证明M不能被任何质数整除,得出M是也是一个质数。
11、而M>N,与假设矛盾,故可证明不存在最大的质数。
12、我查的- -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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