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7月11日凌晨,舞阳县交警大队接到报警:舞阳县人民路与南京路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大队事故处理民警立即前往处置,并在现场见到报警人李某。
(事故现场照片)
民警经询问得知,李某驾驶豫L90***号小型汽车沿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右转弯时,低头看了一眼手机,与闯红灯行驶郑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三轮电动车乘坐人员王某被当场甩出,撞到李某车辆前挡风玻璃上,造成郑某、王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民警在询问过程中发现,一阵阵酒气从李某口中飘出,便立即在现场对李某进行酒精检测,发现其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在处理完现场后,将李某带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并在医院见到了提前到达进行治疗的三轮电动车驾驶人郑某,郑某同样浑身酒气,语无伦次。
经对事故双方驾驶员李某、郑某抽血送检,小型汽车驾驶员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5mg/100ml,三轮电动车驾驶员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5mg/100ml。
李某称,自己当晚在南京路附近某饭店吃饭时喝了一点酒,由于觉得自己头脑还算清醒,加上已是凌晨,认为不会再有执勤交警查酒驾,便心存侥幸开车上路,不曾想刚开出去200多米,因低头看了一眼手机,与同样醉酒驾驶三轮电动车闯红灯的郑某发生碰撞。
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三轮电动车驾驶员郑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型汽车驾驶人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