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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据报道,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了日本福岛核污染水处置综合评估报告,认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方案总体符合国际安全标准,机构将对日排海活动长期监督监测。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中方注意到国际原子能机构就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方案发布的综合评估报告。据了解,这份报告未能充分反映所有参加评估工作各方专家的意见,有关结论未能获得各方专家一致认可。中方对机构仓促出台报告表示遗憾。
我们认为,机构报告不能成为日方排海的“护身符”和“通行证”。机构因授权所限,没有审查日方排海方案的正当合法性,没有评估日方净化装置的长期有效性,没有确证日核污染水数据的真实准确性,相关结论存在较大局限性和片面性。我们注意到格罗西总干事表示,机构应日本政府请求开展审查评估,绝不是为日排海背书。
日方出于经济成本考虑,无视国际社会关切和反对,执意决定将核污染水排海,将太平洋当作“下水道”。无论报告内容如何,都无法改变日方未来30年将上百万吨的福岛核污染水持续向太平洋排放。日方的净化装置能否保持长期有效?国际社会能否及时掌握超标排放的情况?放射性核素长期累积和富集,会给海洋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造成什么影响?这些问题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报告都没有给出答案。
12年前,日方因为福岛核事故得到全世界支援。12年后,日方却选择将核污染风险转嫁给全人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1972年《伦敦倾废公约》禁止通过海上人工构筑物向海洋倾倒放射性废物。日方做法违背国际道义责任和国际法义务。
中方再次敦促日方停止核污染水排海计划,切实以科学、安全、透明的方式进行处置。如果日方一意孤行,必须为此承担一切后果。中方敦促日方配合国际原子能机构,尽快建立一套包括日本邻国等利益攸关方参与的长期国际监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