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注册制并不意味着放松质量要求,不是谁想发就发,要严把上市公司质量关。
近日*ST柏龙发布公告,实控人夫妇陈伟雄、陈娜娜已于6月19日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执行逮捕。笔者认为,应强化对证券违法违规的事前预防和监管。
*ST柏龙实控人夫妇涉及多类违法违规。2022年4月2日证监会公布对*ST柏龙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因IPO招股书、2016年定增报告书等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至2020年度存在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披义务的情况,柏堡龙、陈伟雄、陈娜娜等主体被行政处罚。今年5月18日证监会公布对陈娜娜等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娜娜等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在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操纵“柏堡龙”股票,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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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堡龙实控人可以说是汇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一个典型例子,通过业绩造假上市后,实控人先后套现超10亿元。而近期法院公告显示,陈伟雄已被多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今年一季度,*ST柏龙营业收入只有1600万元,每股亏损元,每股净资产-元,妥妥的一个壳股。实控人推动企业上市,或许就是谋求资本套利,并没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反思本案,笔者有以下两点思考:
一是要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造假上市人人喊打,但却屡禁不绝,就投资者而言,对造假上市,若能落实《证券法》第24条“证监机构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控人买回证券”规定,那么对市场的危害或可减至最轻,但现实中,等造假上市被发现时,发行人可能已无力回购,实控人资产也可能不知所踪。
由此看来,强化对发行上市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显得极为重要,单靠事后的监管可能于事无补,事前监管应放在更为突出位置。目前注册制已全面推行,此前证监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行注册制并不意味着放松质量要求,不是谁想发就发,要严把上市公司质量关。
在注册制下,对发行人IPO申请予以注册,并不表明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笔者认为,注册制下交易所的发行审核,理应严而又严,对发行人不符合常理的数据、陈述,要让发行人做出解释,并提供证据;信披疑点没有说清,或不符合上市条件,也就不能通过交易所发行审核。注册制中证监会的角色主要定位于核验,若发现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新增事项的,可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并就新增事项形成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注册既要强调效率、更要确保质量,为了确保信披质量,甚至可以牺牲发审注册速度,在发行审核注册阶段排除发行人的各项信披疑点,就可最大限度避免之后爆雷,要尽最大可能在事前防止造假上市。
二是要强化对上市公司实控人资金流向监控。发行人申请上市,为防止实控人等为发行人虚增收入、代垫成本费用、资金占用等情况,中介机构需核查实控人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笔者认为,这个做法或许同样适用于企业上市之后。实控人资金账户虽属个人隐私,但作为公众上市公司,实控人就需适当牺牲这种隐私,交易所、证监部门应强化对上市公司实控人资金账户资金流向的监控。
如此做法的一个意义,就是可及时发现实控人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比如实控人调动资金进行自家股票操纵,若可实时掌握实控人资金流向,即使利用多个证券账户进行股价操纵、在证监部门眼里也是一目了然的操纵嫌疑,这个顺着资金流向查就行,还可及时阻止违法违规。而实控人控制的资金账户无端多出一笔资金,也或是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行为的结果。
另一个意义是,或可防止实控人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比如造假上市最后需由实控人买回证券,或由实控人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有关部门通过监控账户,未雨绸缪防止实控人资金转移或消失于无形,有利于防止出现法律条款落实难、诉讼判决执行难等问题。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